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发电〔20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11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2011年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确保广大市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规定,2011年春节期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仍实行有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就做好春节期间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燃放规定
(一)允许燃放时间。
1月31日至2月17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至正月十五日)。
(二)禁止燃放品种。
市区严禁销售、燃放A级产品(组合烟花内径76毫米以上);住宅小区内严禁燃放B级产品(组合烟花内径40毫米以上);砖木结构集中的老城区严禁燃放高空类烟花;严禁燃放拉炮、摔炮、砸炮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区域。
1.省、市党政军警、人大、政协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2.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之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之内;
4.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围墙外侧50米之内;
5.风景名胜区域、历史街区、山林安全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