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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18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 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1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60元, 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48元,特殊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2元。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 双挂钩 ”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69元的额度,根据2009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71元,宁波市71元,温州市68元,湖州市 68元,嘉兴市68元,绍兴市68元,金华市66元,衢州市64元,舟山市66元,台州市68元,丽水市64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71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月人均55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增加3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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