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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3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10元调整为12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95元调整为1145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125元调整为14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 〕217号、(84)财行440 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调整为815元。

  三、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原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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