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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消火栓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应当逐步配套建设。

  第九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并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第十条 临时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临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三)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四)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火栓的日常检查,做好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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