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办函〔201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广东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工作,确保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为各市、县政府。
(二)考核内容为各市、县政府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粤东地区实现“五年大变化”的指导意见》(粤发〔2009〕1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粤西地区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发〔2009〕1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粤北山区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发〔2010〕5号)、《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0〕153号)等文件提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和分阶段工作任务,重点考核编制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农业、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教育、卫生、文化、体育设施等方面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年度完成情况。
二、考核指标和分值
考核指标分为公共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农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含农田水利设施)、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基础设施、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九项指标(见下表),由表中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别负责。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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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共基础设施规划编制
| 100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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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 100
| 省农业厅会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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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 100
| 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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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 100
| 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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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 100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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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共教育设施建设
| 100
| 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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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共卫生设施建设
| 100
| 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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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 100
| 省文化厅牵头会同省广电局、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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