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我省国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发售价格的通知
(云价收费〔2010〕125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样式的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国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实施政府采购以及发票发售过程中的仓储、损耗等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国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发售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国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发售价格详见附件。执行期限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内,新增发票票种,除特殊情况外,由省国税局比照同纸质、相近规格发票价格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二、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新旧发票可同时使用的过渡期内,旧版普通发票的发售价格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在发售税务票据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立税务票据价格,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按照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云南省计委、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国税干式复写纸普通发票销售价格(暂行)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693号)、《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国税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试行价格的批复》(云发改收费〔2004〕23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代开普通发票价格的复函》(云发改收费函〔2004〕24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昆明市自来水总公司水费发票价格的复函》(云发改收费函〔2004〕247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的函》(云发改收费函〔2005〕143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昆明北辰商场企业冠名发票价格的复函》(云发改收费函〔2005〕195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的复函》(云发改收费函〔2007〕65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税系统云南省商业零售定额发票发售价格的批复》(云发改收费〔2007〕741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税系统计算机单联卷式普通发票价格的批复》(云发改收费〔2007〕1008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二手车收购统一发票价格的复函》(云发改收费〔2009〕1959号)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旧版普通发票停用之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