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1月30日前,完成全省上述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2011年3月1日前,各级环保部门依照《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分别依法对辖区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
各有关省辖市环保局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各省辖市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综合整治是全省环保工作的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省辖市政府要提高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范围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