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底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对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评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之前不得生产或建设。对具备环评手续但未经许可擅自投运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补办试生产和验收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对11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和电监部门负责落实。
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电力、钢铁、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电力、钢铁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省环保厅牵头组织对全省火电和钢铁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制定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对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围的火电企业,督促按期完成电厂烟气脱硝治理工程,达到环境综合整治确定的排放标准和脱硝效率要求;对现有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实施脱硫改造,达到我省确定的排放浓度和脱硫效率要求。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1年1月30日前,完成全省上述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2011年2月20日前,省环保厅负责制定并印发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环保部门对整治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
各省辖市环保局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省环保厅组织对全省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的要求,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