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规划和法制建设
(一)制定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省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旅游基础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时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航办、旅游局、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制定旅游休闲纲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省旅游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加快制定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从业规范等专项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省政府法制办、省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和诚信建设
(一)落实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经营主体的监管责任。(省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健全旅游监管体系,完善旅游质量监管机构,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和旅游投诉处理。(省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旅游、工商、公安、商务、卫生、质监、物价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开展打击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整治“零负团费”、虚假广告、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欺诈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省旅游局、工商局、公安厅、商务厅、卫生厅、质监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旅游创建活动,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行社、旅游购物店信用等级制度。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省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建设
(一)整合旅游教育资源,加强学科建设,优化专业设置,深化教学改革,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提高旅游教育水平。(省教育厅、旅游局负责)
(二)实施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健全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旅游局负责)
(三)实施导游等级制度,提高导游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离退休老专家、老教师从事导游工作。(省旅游局负责)
(四)实施旅游培训计划,加强对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文化遗产旅游从业人员培训,五年内完成对旅游企业全部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的分级分类培训。(省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