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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44.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四)加快危及公共安全企业的搬迁步伐。
  45.外环线以内及区县建城区内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2011年底前要全部完成搬迁或转产。(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分工负责,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区县分级负责)
  46.各乡镇生产型企业也要按照规划,逐步向区域内工业园区集中。(各区县分级负责)
  47.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确保搬迁顺利实施。(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资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工负责,各区县分级负责)
  (五)建设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记录系统。
  48.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记录系统,记载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等级、企业相关信息以及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记录系统相关信息。(市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严格目标和责任考核,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49.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市安委会按年度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进行考核。(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负责,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区县分级负责)
  50.加大较大以上事故考核权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年度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市监察部门要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市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牵头,市法制办及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51.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的企业,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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