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管理体系。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十)严格执行企业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24.督促企业将自身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报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季度将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上级公司、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涉及企业周边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有关机构评估认定后,由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二、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25.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职责。公安、质监、工商、建设、交通、市容园林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大专项监管力度。工业、商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小企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指导督促职责。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项监管与行业(领域)指导督促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26.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有主管部门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由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无主管部门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由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市或区县安委会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并将重大隐患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三)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