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督促企业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特别是双休日、夜间和节假日连续生产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从事危险作业的,企业有关领导必须实施现场管理。(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无主管部门企业)
7.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或现场管理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区县分级负责)
(四)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
8.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后,方可上岗。企业每年要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对新录用人员和新上岗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分工负责,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五)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达标制度。
9.在全市深入开展以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2012年前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10.督促冶金、机械企业在三年内完成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2010年底完成一批试点。(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11.建设施工领域要积极推行建设施工标准化,自2012年起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符合"文明工地"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六)严格执行企业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制度。
12.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13.在高危行业企业率先推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赋予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并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实行。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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