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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公示后要严格实施,特别是中小企业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管理。(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2.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及市有关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二)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高危行业企业每周、一般企业每两周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并登记建档。(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4.督促企业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对于工艺设备方面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经安全评价确认企业工艺不成熟的,严禁投入使用,评价结果必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5.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坚决不得复产。(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分级负责)
  (三)严格执行领导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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