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单位安全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控制指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不履行安全责任制的行为予以处理;
(三)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并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安全责任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经常对村民、社区居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村民、居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专题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第八条 单位所有、使用的机动车,单位专职驾驶人员及其他所属人员纳入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管理,其他驾驶人由村民委员会、驾驶人中介服务机构纳入安全责任制管理。
第九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
单位应当履行以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
(一)对纳入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管理的机动车、专职驾驶人员及其他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二)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专职驾驶人员及其他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考核奖惩及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等交通安全制度和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控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次数;
(三)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组织管理机构或岗位,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主管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主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人员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培训,并在所属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四)根据年度控制指标,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档案,对内容、形式、参与人员等情况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