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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2011)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规定》已于2010年12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第一条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效地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排查隐患、控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指标、检查、考核、通报、奖惩等方法,督促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定期组织、研究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出治理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并逐级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下达年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并进行分解量化;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整体规划,确定交通易堵塞、交通事故多发的区域,组织有关部门实施重点治理;
  (四)定期对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每季度汇总检查情况,并进行通报;
  (五)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纳入本级政府考核体系。
  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实施安全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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