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行政许可听证规定和公示制度的通知
(海府〔2010〕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行政许可听证规定》和《海口市行政许可公示制度》已经2010年5月13日十四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海口市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听证(以下简称听证),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条 实施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包括下列情形:
(一)多人同时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
(二)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其他同业经营者重大经济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