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和完善时限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执法时限的具体规定;法律未明确规定具体时限的,应当通过制定裁量基准予以明确。因怠于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执法不作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对涉及行政执法裁量的重大或者复杂事项,行政执法部门要集体讨论,共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六)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应当发布具有典型性或者指导意义的案例,为完善裁量基准和指导行政执法提供参照。
(七)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要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五、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立卷归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1~2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福州法制办意见]
(二)切实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程序,公布接受监督的方式和投诉渠道。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从源头上规范行政裁量权。要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加大对行政执法活动合理性审查的力度。加强对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认真解决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
(三)定期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情况开展评估。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制定部门应当定期对适用规则、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以及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对不切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的规定,要及时进行调整,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评估情况。
(四)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定期统计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并认真分析和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五)充分发挥专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效能等专门监督部门的工作,服从专门监督部门的监督决定。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对他们的意见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