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裁量基准应当合理划分裁量阶次,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探索运用数学模式等方式,将裁量因素与阶次划分等方法有效结合进行。
制定行政处罚类裁量基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或者有处罚幅度的,裁量基准应当规定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处罚幅度的具体标准。
制定行政许可类裁量基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对行政许可条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一定幅度的,裁量基准应当列出各种幅度对应的具体情形;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可以选择的,裁量基准应当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方式。
制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种类的裁量基准,也应当明确执法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
(三)制定裁量基准应当注意的问题
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了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直接适用;如不予适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制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先行制定裁量基准。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制定的裁量基准与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不一致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漳州法制办意见]。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依法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裁量基准、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要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完善告知、说明理由制度。要进一步明确告知的主要内容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救济措施。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机制,对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裁量因素等要充分说理。
(三)完善回避和听证制度。要进一步明确回避的适用范围和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完善决定回避的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准确界定适用听证的案件范围,及时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进一步规范听证程序,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