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行使行政裁量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得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二)合理性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基本相当的处理。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福州法制办意见],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依据《法治政府意见》]。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理由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行使行政裁量权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遵守法定时限,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执法效率。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应当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行政执法效益的最大化。
三、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下称适用规则)是指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行政裁量基准(下称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适用规则确定并实施的行政执法的具体标准。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依法制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一)制定适用规则的基本要求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适用规则。适用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布。
适用规则应当包括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保障机制以及制定裁量基准的制度安排等。对于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应当明确规定适用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和停止执行处罚的具体情形。对于行政许可,适用规则应当明确规定适用撤回、变更、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具体情形。对于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适用规则要根据法定裁量因素,结合酌定裁量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二)制定裁量基准的基本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适用规则,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执法行为,分类制定本部门执行的裁量标准,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