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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10〕3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作为行政管理特别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能否正确、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裁量权,不仅直接影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也关系到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行政裁量权过大,也是造成行政执法不公,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裁量幅度,既是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在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按照省政府、省纪委的部署,从2011年起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裁量基准制度,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为此,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为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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