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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卫生厅关于2011-2015年福建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1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设置,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区域,人口相对集中达0.6-1.2万人左右,根据居民医疗需求可以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12.医务室、卫生室

  厂矿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其他机构等,可根据需要设置为内部服务的医务室、卫生室。

  13.门诊部、诊所

  门诊部、诊所作为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补充,应适当控制其数量,做到合理布局,在一定的区域内,不重复设置同一类别的门诊部、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14.村卫生所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1个村卫生所。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自然村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村卫生所;对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再设置村卫生所。

  15.护理院、站

  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护理院、站。

  16.其他诊疗机构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可根据社会需求合理设置其他诊疗机构。

  (三)床位配置

  到2012年全省新增医院床位15920张,到2015年再新增医院床位23880张,使全省平均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达到4.00张。其中:每千人口拥有综合医院床位数2.7张,三级医院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30%,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四)执业(助理)医师配置

  全省平均每千人口配置执业(助理)医师数1.84人。按实际开放病床数计,一、二级医院每张床位至少配备0.4名执业(助理)医师,三级医院至少配备0.45名执业(助理)医师。

  (五)注册护士配置

  全省平均每千人口配置注册护士数2.02人。按实际开放病床数计,一、二级医院每张床位至少配备0.4名注册护士,三级医院至少配备0.6名注册护士。

  (六)医疗技术的配置

  1.省级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全省医疗中心,负责向全省居民提供急危病症、疑难疾病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承担高等医学教育和科研工作,培养高层次卫生技术人员,指导和培训下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任务。可以提供第一、二、三类医疗技术服务。

  2.设区市级三级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市级医疗中心,主要向多个县(市、区)居民提供代表本地市高水平的综合性和专科性医疗服务,并承担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和一定的医学科研任务。主要提供第一、二类医疗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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