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儿童医院: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设置1所三级儿童医院,或二级儿童医院;县级可设置1所二级儿童医院。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加强儿科建设,儿科床位应占医院总床位的10%。
(4)肿瘤医院:省级设置1所床位1500张的三级肿瘤医院,设区市和县级不设肿瘤医院。三级综合医院应设置肿瘤科。
(5)妇产医院: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设置1所三级妇产医院,或二级妇产医院;县级可设置1所二级妇产医院。
(6)口腔医院:省级设置1所三级口腔医院;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设置1-2所三级口腔医院,或二级口腔医院;县级可设置1所二级口腔医院。
(7)皮肤病医院:设区市级、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县级可设置1所三级皮肤病医院。
(8)美容医院: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设置1-2所,县级可设置1所美容医院。
(9)眼科医院: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设置1所三级眼科医院,县级可设置1所二级眼科医院。
(10)耳鼻喉医院:省级可设置1所三级耳鼻喉医院;各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设置1所三级耳鼻喉医院,或二级耳鼻喉医院;县级可设置1所二级耳鼻喉医院。
(11)其它专科医院:省级设置1-2所其它三级专科医院;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设置1所不同类别的三级或二级专科医院;县级可设置1所不同类别的二级专科医院。
5.康复医院
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设置1-2所;县级可设置1所康复医院。
6.疗养院
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县级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疗养院。
7.急救中心
省级、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置1所急救中心,县级不设急救中心。二级及以上医院应设置急诊科,与急救中心构成本区域急救网络。
8.临床检验诊断机构
省级设置1所临床检验中心;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置1所临床检验诊断机构,其中:福州、厦门、泉州市级可设置2所;县级不新设置临床检验诊断机构。
9.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保持现有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数量,不新增设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10.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由政府设置,以乡镇为单位,每个乡镇应设置一所乡镇卫生院,因乡镇撤并造成当地居民就医不方便的地方,可设立卫生院分院。乡镇卫生院根据其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与一般卫生院的设置比原则上控制在1:3-4。县城所在地一般不设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按甲、乙、丙进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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