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海湖新区管委会、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委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8月1日颁布实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等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各区、县,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对各自行政区域(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等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三、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租赁或使用前,应当到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获取全国统一的登记备案编号。未进行产权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我市从事安装拆卸业务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区、县,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颁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六、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方可在我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工作。
附:青海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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