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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商发〔2011〕41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信息中心:

  根据商务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商运字〔2005〕65号)有关精神和省商务厅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目标任务,参照商务部现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在总结我省近年监测工作考核经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上下衔接、逐级考核、简化方法、突出质效、强化约束、完善机制的思路,制定了《陕西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加强和完善对各县(区)及样本单位的考核管理。同时,《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和《市场运行监测样本企业及信息员考核管理办法》(陕商发〔2010〕112号)、《商务预报工作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陕商发〔2010〕395号),从即日起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考核办法

  为全面推进我省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实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运作,根据商务部《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商运字〔2005〕65号)有关精神和省商务厅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目标任务,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商务局,杨凌示范区经贸发展局,陕西省商务信息中心。有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和监测样本单位日常考核由各设区市(区)和省商务信息中心自行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

  本考核采用量化计分方法。对各设区市(区)考核7个项目,分别为:样本单位数量、监测报表报送、信息泵、市场运行分析、商务预报和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送及其他工作。其中,前5个项目为基本项目,总分值100分,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送和其他工作为加分项目,相应分值为5分和3分。对省商务信息中心考核6个项目,分别为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监测报表报送、分管生产资料样本企业监测报表报送、数据督报、市场动态分析、商务预报和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送,其中前5个项目为基本项目,总分值100分,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送为加分项目,分值5分。各设区市(区)和省商务信息中心的总得分为基本得分与加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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