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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五)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六)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七)加强供用水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车辆节能管理:

  (一)对公务车辆实行编制管理,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车辆,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

  (四)制定公务车辆节能驾驶规范,执行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五)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

  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机关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辆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措施落实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各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考核评价。

  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可以作为对公共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节能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确定以及能源使用责任制管理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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