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快速处置,提高当日扑灭率。遇有火情报告,主要(主管)领导要立即作出安排部署,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核实和扑救,及时反馈信息。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靠前指挥,必要时按规定启动预案,制定合理扑救方案,调集力量,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和企事业单位消防队在扑火中的作用,合理用兵,全力扑救,彻底清理余火,杜绝死灰复燃,力争99%的森林火灾不过夜,提高当日扑灭率。扑救火灾时,不得动员未经培训人员以及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的人员直接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坚决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交通运输、通信、城管、民政、公安、商务、粮食、卫生、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扑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防火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市、县)、管委、乡(镇)、村都要安排能满足防火工作的必需资金,坚决扭转“有钱打火,无钱防火”的被动局面,县、乡、村按可用财力1%-2%的比例确定年度森林防火经费,保障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以及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逐步改善扑火装备不足、落后、设施薄弱的状况,不断提高综合防控能力。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做好物资储备、更新、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处置需要。各区(市、县)根据自身物资储备情况,为基层消防、公安、武警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森林灭火机具,做好发生火灾时的扑救工作。
四、依法治火,严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严惩肇事者。2011年2月至4月,各地公安机关要集中开展1次森林火灾案件查处专项行动,特别是对纵火者、无视防火法律、法规人员,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加惩处,以儆效尤,决不姑息;对重大和有影响的森林火灾案件,要成立专案组,挂牌督办,快侦快破,加大打击力度,努力提高案件查处率。
五、加强值班调度,严格信息报告制度
森林防火期内,市、县、乡要坚决落实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坚守岗位,坚决杜绝脱岗、漏岗、擅自离岗现象,确保各类信息畅通。严格执行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当地防火部门要迅速查明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等,及时上报各种火灾信息,特别是发生在风景名胜区、重要危险源、水源保护地等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森防办,不得迟报、隐报、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