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加强火源管理,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牢把住野外火源这个关键环节,切实管住人员、管住火源。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市、县两级政府要发布禁火命令,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在2011年2月1日至5月10日期间,县、乡(镇、有林街道办事处)、村、林场要组织人员在林农交错区、环城林带、坟山、水源保护地等要害区域的主要路口设立固定或临时的检查站(点),加强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的检查,实行实名登记,严禁火种入山,严防死守。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相应的森林火灾预防措施;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管理;民政部门要对在公墓区烧纸、燃放鞭炮等祭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商、城管、公安机关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景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劝导并制止群众在风景区等场所燃放孔明灯;铁路管理部门要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纪检、监察、督查部门要将森林防火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
(四)加强督办督查力度,严格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职责,加大对防火责任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督查力度,采取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督查,特别要加强对森林高火险时段和火源管理薄弱单位、火灾多发单位及乡(镇、有林街道办事处)、村的督查力度,对执行力不强、落实措施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未按要求报送火灾信息等造成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事故的失职渎职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防火值班人员、护林员擅离岗位不巡山检查等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领导到位、责任落实、业绩突出、保障有力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三、加强基础保障,安全高效扑救火灾
(一)制定和完善扑救预案,加强技能演练。市、县两级政府要及时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做好处置火灾的准备工作,特别是重要节日期间要有专门的预案,并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预案演练。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做到处置程序清楚,责任明确,各司其职。
(二)强化扑救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森林防火期内,县级要组建50人以上的森林消防专(半)业队,乡(镇、有林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成立20至30人的森林火灾半专业扑救队伍,村民委员会成立10至20人的群众扑救队伍,并对所有的扑救队员进行1次以上的森林防火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在2011年1月25日至5月10日期间,县级半专业队伍必须集中食宿,24小时集中待命,乡(镇、有林街道办事处)半专业队伍至少保证10人以上人员集中食宿,村级群众扑救队伍要保证随叫随到,快速集结,有火扑火,无火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