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筑府办发〔2010〕23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加强对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贵阳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5号)和《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10〕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由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及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金阳新区管委会组成。负责根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研究制定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政策和业务监管制度,建立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监管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市工信委为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主管部门和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会同其他成员单位履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职责,指导、督促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金阳新区管委会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申请人应向注册地区(市、县)、高新区、金阳新区担保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申报材料,各区(市、县)、高新区、金阳新区主管部门转报贵阳市工信委。
三、根据省政府《关于支持贵阳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5号)精神,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需到省外开展担保业务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由省经信委审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至2亿元之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由市工信委审批,并报省经信委备案。涉及财政出资的,同时报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