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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陕发改高技〔2011〕86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和财政局,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管委会,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民用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高技术产业规模,推动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关于印发〈陕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陕发改高技〔2010〕1928号)要求,我们制定了《2011年度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据此做好2011年度项目申报工作。

  联系人:
  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处:安 军  电话:87294957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许养芬  电话:87611220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2011年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快推进我省民用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特制定本指南,作为年度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依据。
  一、资金支持范围
  1、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重点产业化项目和高技术产业联盟申报的重点产业链项目;
  2、国家示范工程项目配套: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化示范工程省级配套;
  3、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重点产业领域公共技术研发、测试平台项目等;
  4、重大产业创新发展项目:支撑产业重点领域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5、产业基地(园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高技术产业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2011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产业链项目,其他项目将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储备项目。
  二、资金支持方式
  2011年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和补助两种支持方式。
  1、贷款贴息。对产业化项目以贷款贴息为主,贴息额度按照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及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确定。
  2、补助。对平台类、研发类项目以及示范性、带动性较强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三、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高新技术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符合《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陕西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项目申报指南》和国家《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符合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专项规划、基地建设和产业联盟建设指导意见,能够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申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土地、环境保护等建设手续齐全,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已经落实,投资结构合理。
  3、申报项目应为已经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或2011年内能开工的新建项目。
  4、申报单位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5、申报企业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应达到A级及以上,资产负债率应在60%以下。
  6、申报的重大产业创新发展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和科技成果鉴定文件。
  7、同一单位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已获得省级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申报。
  四、申报材料要求
  1、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2),并填报《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4)。项目总投资中不包含申请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数额。
  2、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技术、建设期限、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市场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申请专项资金的数额和方式等。
  3、资金申请报告附件包括: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颁布的证书、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现占地)土地证或(新征土地)用地预审意见、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意见、环评报告等。
  4、申请贷款贴息的在建项目,应出具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资金进账单以及付息凭证;新开工项目应出具与银行签订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承诺。贷款合同或承诺应明确贷款用于申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项目申报程序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单位向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申报;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报。
  2、扩权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可汇总辖区内项目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报,同时抄送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3、中央及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报,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4、申报材料一式5份,于2011年3月31日前分别报省发展改革委4份(包括电子版光盘1张)、省财政厅1份(包括电子版光盘1张),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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