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港口烟花爆竹装运、临时存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船舶适装审核。
4.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生产厂区外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行为。
(六)商务部门。
会同安全监管、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出口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执法部门认定存在出口烟花爆竹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
(七)检验检疫部门。
1.切实加强对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确保企业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严格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章范本》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检验出口烟花爆竹,监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储存出口烟花爆竹。
2.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运输包装性能和使用鉴定的检验监管,会同商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加强出口烟花爆竹产品的出口通关查验,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出口烟花爆竹质量的职责。
(八)海关部门。
加强对出境快件、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出境邮递物品等的管理,会同安全监管、公安、质监、商务、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装箱监督和通关查验。依法从严查处非法出口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国办《通知》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广泛宣传,认真制定并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强化执法监督,继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持续抓好“三超一改”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大烟花爆竹企业整顿提升工作力度,不断推进烟花爆竹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要建立完善联合工作机制和联合执法措施,提高执法能力,强化执法手段,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遏制烟花爆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断促进全省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三)负有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等环节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