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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措施。要认真贯彻落实《大型焰火燃放作业资质条件及管理》(GB899-2010)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B898-2010)两个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切实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及燃放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大型燃放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等工作,确保燃放活动安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礼花弹等A级烟花爆竹产品只能到有生产资质的企业采购,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安全存放有关规定,并缩短存放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0天。对焰火燃放活动没有按照《大型燃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84-2009)要求进行安全评价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质监部门。

  1.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发现有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联合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企业的处理工作。

  2.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管理。质监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修订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科学进行产品分类、分级,从严规定产品种类、规格、药量等重要安全技术指标,产品包装必须对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做出完整清晰的标志。

  (四)工商部门。

  1.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2.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并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对已经被取消或过期的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五)交通运输部门。

  1.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凭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

  2.严格对烟花爆竹产品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监管。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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