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分工
(一)安全监管部门。
1.从严把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批发准入关。科学规划,严格准入条件,合理控制企业数量。积极推动企业整顿提升,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对不符合我省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现有生产企业数量原则上只减少不增加,到2015年末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控制在200家以内,只有1-2家生产企业的设区市要有计划逐步退出生产领域;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数量控制在230家以内(不含生产企业退出生产领域后改制的批发企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在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准入条件后,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经营批发许可证。
2.严格控制礼花弹等A级产品生产。开展礼花弹类产品专项治理,严格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安全生产标准和生产条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严格禁止或控制礼花弹等A级产品生产企业数量,禁止生产药物敏感度高、药量大、燃放无固定轨迹等危险性大的产品,淘汰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
3.大力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取得烟花爆竹安全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未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的企业要停产停业限期整改,到期仍未达标的予以关闭。
4.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和半成品安全监管。严格管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销售和厂内运输。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禁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或含有氯酸钾原材料生产烟花爆竹。取消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品种。
5.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生产和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出售或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
(二)公安部门。
1.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制度。对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等,认真受理、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严格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运输许可证,并说明理由。核发运输许可证时,要根据运输距离、危险货物限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许可证的一次性有效期限,既要防止“一证多用”,又要防止许可证有效期过短给当事人造成的不便和损失。凡道路运输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以及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的,一律不得开具运输许可证。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大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要依法严厉处罚,坚决遏制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运输烟花爆竹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执法中发现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向治安管理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