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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一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禁分包转包企业或生产线,严禁使用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在60岁以上人员,严格危险生产工序全员持证上岗制度,杜绝“一证多厂”和擅自以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为。二是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设区市也要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自律作用,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安全发展。三是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加快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商务、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不再从事礼花弹生产、经营的企业,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对库存剩余的礼花弹产品销售给燃放单位或出口,逾期仍未妥善处理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集中组织销毁。

  (四)加强对生产、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环节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储存、运输、燃放常识等,引导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生产、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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