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一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禁分包转包企业或生产线,严禁使用未成年人、残疾人、年龄在60岁以上人员,严格危险生产工序全员持证上岗制度,杜绝“一证多厂”和擅自以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为。二是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设区市也要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自律作用,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安全发展。三是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加快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质监、工商、商务、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不再从事礼花弹生产、经营的企业,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对库存剩余的礼花弹产品销售给燃放单位或出口,逾期仍未妥善处理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集中组织销毁。
(四)加强对生产、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环节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储存、运输、燃放常识等,引导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生产、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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