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陕政办发〔2010〕1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和无缝衔接,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隐患,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销售非自产初级农产品从业者监管。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由省农业厅商省工商局确定。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三、食品摊贩监管。食品零售摊贩的食品安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食品摊贩进行规范管理。
四、现场制售食品从业者监管。依托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场所(如商场、超市、食品店、集贸市场等)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在独立且专属的门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
五、“小饭桌”、“农家乐”、公开举办农村家宴等餐饮服务活动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六、食品展销、仓储、专业食品运输等从业者监管。食品生产企业自主举办的食品展销活动、设立的食品仓储或专业食品运输单位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食品流通企业举办的食品展销活动、食品流通企业和物流企业设立的食品仓储及专业食品运输单位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
七、放心早餐食品安全监管。放心早餐的生产加工单位食品安全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管。放心早餐销售点的食品安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