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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对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账有关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对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账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个人账户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记账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

  今年1月11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布《关于2010年度全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账办法的通知》(粤社保函[2011]1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2010年全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账办法予以公布。根据《通知》规定,现将我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记账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通知》规定,2010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期为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计息利率按加权平均年存款利率2.31%计算利息,按年利率2.31%折算成月复利率为1.905‰。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查询个人账户余额或办理跨省转移个人账户余额时,个人账户余额为截止至上一年度的本息及当年的缴费本金。

  三、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布上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之前,参保人查询个人账户余额或办理跨省转移个人账户余额时,个人账户余额为截止至上上一年度的本息及上一年度至当前月的缴费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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