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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批发企业在采购烟花爆竹时必须与生产企业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采购、销售假冒伪劣和非法制贩的以及当地政府明令禁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品种。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只能向取得零售经营资质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批发产品,烟花爆竹零售点只能从取得批发经营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产品。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严禁销售礼花弹等烟花爆竹A级产品和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的不合格产品。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应及时入库,入库后3日内要将购买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和生产企业名称,书面报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标准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2年备查。燃放企业应在2011年6月底前,建立和完善礼花弹购买、燃放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对礼花弹的购买、运输、存放、燃放实行信息化监管。

  三、加强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四、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制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燃放焰火,应当由获得公安部门相应许可资质的燃放公司和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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