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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4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全市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杜绝烟花爆竹事故发生。

  二、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要遵循科学合理、适度竞争、平抑价格、保障供求、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数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安监部门的许可文件,核发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执照。严禁经营企业将经营资质转包、倒卖和租赁。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监和公安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等有关国家标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发现经营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认真整改,并及时将抽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企业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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