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
(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建议。
(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调节、维护和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一)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二)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立办公设备用电巡检制度,设置智能节能模式,及时关闭电源,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
(四)空调系统夏季室内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非工作时间不开空调,中央空调系统每2年清洗一次。
(五)电梯系统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运行时间,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要停开三分之二以上,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三层以下不开电梯,短距离上下楼不乘电梯。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提高能效水平。
(六)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布设和控制方式,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鼓励使用绿色能源照明,推广应用声控、光控、红外感应等智能调控装置。
(七)庭院、道路照明和装饰、景观照明等应推广利用绿色环保的节能电器产品和先进的控制技术,合理安排开关时间,雨雪天等恶劣天气应关闭装饰、景观照明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