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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潍坊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潍坊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共机构节能和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生产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建立能耗监测、统计报告、审计等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节能宣传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四)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整合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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