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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各区教育局(含新区公共事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筹设面向社会招生的教育培训机构: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审批人员初审。

  3.处(科)领导复审。

  4.符合条件的,局领导签发筹设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二)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教育培训机构:

  1.申请。申办者向审批机关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2.受理。申办者向窗口报送申办材料,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审批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暂行规定》(粤教职〔2002〕2号),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6.发证。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7.公告。经审批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定期发布正式文告,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的报刊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筹设教育培训机构的许可时限为30日。

  (二)申请设立教育培训机构的许可时限为3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筹设批准文件,有效期3年。

  (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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