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各区教育局(含新区公共事业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筹设面向社会招生的教育培训机构: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审批人员初审。
3.处(科)领导复审。
4.符合条件的,局领导签发筹设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二)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教育培训机构:
1.申请。申办者向审批机关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2.受理。申办者向窗口报送申办材料,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审批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暂行规定》(粤教职〔2002〕2号),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6.发证。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教育培训机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7.公告。经审批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定期发布正式文告,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的报刊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筹设教育培训机构的许可时限为30日。
(二)申请设立教育培训机构的许可时限为3个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十三条、第
十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筹设批准文件,有效期3年。
(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