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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直接申请设立需提供下列材料:

  1.《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原件3份)。

  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3.举办者的法人证书、执照;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银行存款证明(原件1份)。

  6.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9.首届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10.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2.财会人员资格证、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筹设申请表》,《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教育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教育网(网址:www.szeb.edu.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各区教育局(含新区公共事业局)。市教育局受理培训学院、跨区域办学的培训机构、市行业协会举办的培训机构的筹设及设立申请;其他培训机构由办学所在区域的区教育局受理:非跨区域办学的培训机构的筹设及设立申请由所在区教育局受理,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受宝安区教育局委托受理该区非跨区域办学的培训机构的筹设及设立申请,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受龙岗区教育局委托受理该区非跨区域办学的培训机构的筹设及设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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