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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筹设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筹设申请表》(原件1份)。

  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办学范围、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3.举办者的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银行存款证明(原件1份)。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协议须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二)完成筹设后申请设立需提供下列材料:

  1.《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原件3份)。

  2.筹设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4.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5.首届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财会人员资格证、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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