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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培训中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培训学校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1万册。培训学院与培训学校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

  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五条;《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八条。

  (七)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中心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培训学校流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培训学院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培训学院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举办者必须在审批机关监督下向所办培训学院足额划拨开办资金。以货币出资的,须先将出资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学院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在受理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证明,货币出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以实物出资的,在受理前须依法评估作价,提供财物清单;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在受理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总额的20%。

  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七条;《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九条。

  (八)教育培训机构的分教点,按不低于培训中心设置标准设置。

  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八条。

  (九)有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要有教育教学以及安全管理专项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主任。

  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六条;《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举办者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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