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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3.教育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教育机构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名称前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4.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筹设培训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设)”字样。

  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三)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培训学院配备具有本科学历、高级职称的专职院长和副院长。

  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三条;《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粤教职〔2002〕2号)第五条。

  (四)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学院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20人;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培训学院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0%,培训学院每个专业至少配备高级职称专任教师2人,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培训机构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不低于50%。

  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四条;《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六条。

  (五)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培训中心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不少于400平方米;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培训学院有独立校园,其占地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000平方米。租赁校园、校舍的,培训中心与培训学校租赁期不少于3年;培训学院不少于10年。培训机构的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楼层不高于5层,培训对象全为小学生的不高于4层。

  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五条;《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第八条;《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计标〔1986〕2618号)第5.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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