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教〔2010〕531号)
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
《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筹设、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中心、培训学校、培训学院等)。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十一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第
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市教育发展规划和我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及安全规定。
依据:《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2006年10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
九条。
(二)培训机构名称符合以下规定:
1.教育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域名称+字号+培训中心(学校、学院等)。
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