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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

  (十三)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培育居民自治意识,提高居民自治能力。加强居委会建设,进一步完善居委会直选制度,支持居委会依法组织开展自治活动,协助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开展工作。规范业主委员会的发展,鼓励支持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协调互动。全面推广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开展市(区)委委员和各级党代表、机关在职党员、党员义工、党务工作者“五进社区”活动,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鼓励非户籍居民参与居委会建设,探索非户籍居民参与社区自治的新途径。建立社区议事、协商制度,畅通政府与社区沟通渠道,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居民自治有效对接、良性互动。

  六、以发展社会组织推进社会建设

  (十四)大力培育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构建法制健全、规范有序、分类指导、监督有力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大力发展服务民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支持发展符合产业导向的行业性社会组织,引导规范科教文卫体和新型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逐步扩大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范围,探索市民依托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新机制。依法规范社会组织运作,建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明确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制度。

  (十五)提升社会组织能力。推动社会组织管理创新,增强社会组织反映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发挥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做到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促进社会组织自律自主运作。开展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和诚信奖罚机制,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加强社会组织队伍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引导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形成一批公信力高、影响力大的社会组织。

  (十六)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业。增加社会服务产业在第三产业中的比重,充分发挥社会服务业在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转型中的重要作用。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拓展社会服务业新领域,增加就业机会。完善社会服务业发展政策,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力度,健全政府拨款程序和监管制度。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服务业。完善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把社会服务产业创造的增加值全面纳入经济发展的统计口径。

  七、以提升市民素质推进社会建设

  (十七)大力提升市民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构建传承中华传统美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和行为规范。完善公共文化多元供给机制,广泛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提高公共文化群众参与度,培育学习型社会、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市民,形成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加强普法教育,倡导文明诚信守法理念,加快市民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用管理等社会基础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市民荣誉表彰制度。培育市民家园意识,增强市民对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十八)建立市民参与和共享机制。探索市民参与社会建设的机制和途径,为市民有序参与创造条件。健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制度,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市民参与重大公共政策制定、实施、评估、监督机制,充分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总商会和统战、港澳、侨务、民族宗教等部门作用,建立与市民群众更畅通的沟通联动机制。广泛深入发动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和谐企业、和谐家庭、和谐社区等创建活动。建立健全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体制机制,让全体市民充分享受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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