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申报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由当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抄送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除外)。符合申请条件的省级部门或单位,可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省级主管部门申报项目, 抄送省财政厅。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申报部门须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申报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单独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以绩效为导向的农业专项资金分配机制。
第十八条 对分配因素基本固定且可量化的省级农业专项资金,积极推行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第十九条 种养大户、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有利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优先扶持。
第二十条 要建立完善资金分配与预算执行进度挂钩制度。
第二十一条 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专家或中介机构评审制度。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进行评审。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并统筹考虑项目区域布局和地区平衡等因素,提出项目立项和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省级重点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需报省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单独立项的农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根据专家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报告,确定申报中央财政立项或省财政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分配给省级预算单位的省级农业专项资金,原则上应纳入年初部门预算,按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