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符合各级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
第八条 设立农业专项资金须有必要性分析、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同时明确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环节和资金用途、支持方式、起止时间等要素。
支持范围是对支持对象空间和时间上的限定。
支持对象是指符合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规定资格和条件的种养大户、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村级经济组织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支持环节和用途是指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全流程中的具体环节和支出内容。
支持方式即财政补助方式,包括补助、贴息、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具体方式。
起止时间是指农业专项资金初始设立和结束的期限。
第九条 对申请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建立评审制度,进行可行性综合评价,明确相应的项目管理措施,并区分轻重缓急,按序排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各要素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进行综合平衡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农业专项资金设立后不得随意变更,执行过程中因政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已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与绩效及预算执行进度挂钩。
第十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期后应自动停止。如需继续执行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立项指南的规定向所在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规定如实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拟达到的目标等有关情况。项目申请单位要保证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及附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