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库区移民搬迁后土地及其它资源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十政发〔2010〕43号)
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张湾区人民政府,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当前,我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外迁工作已经全部完成,移民内安后靠搬迁工作正在进行。为迅速做好库区农村移民搬迁后土地及其它资源管理工作,现根据《关于做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7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库区移民搬迁后土地及其他资源管理工作
依法管理库区移民搬迁后土地及其他遗留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国家工程,国家征用了库区坝前水位171米以下土地(菜地、农用地、林地、消落地)等资源,并按照相应标准给予了补偿。外迁移民个人在坝前水位171米线上所拥有自主经营权的成片园地 (不含承包集体的园地)和在承包责任地栽植的用材林地(不含承包集体的林地),由乡镇筹资统一对地面附着物进行了流转处理。移民搬迁安置后,留在库区的土地及其他资源规模大、范围广,依法管好这些资源,不仅关系到整个库区内安移民、外迁移民的稳定,也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充分发挥土地资源效益,科学管理移民搬迁后的库区土地及其他资源,盘活利用好这部分资源,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库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库区移民搬迁后土地及其他资源管理的原则
库区移民搬迁后土地及其他资源管理,要坚持县级统揽、乡镇主管、依法确权,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科学管理的原则。
三、关于库区农村坝前水位171米线下耕地、园林、渔业等资源的管理
(一)171米线下淹没土地属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征用范围,被征用土地包括集体所有或个人承包经营的耕地、村庄地、滩涂、水域、荒山、荒坡、林地及未利用土地等。这部分土地及其他资源,按照移民补偿(补助)政策,在单位、集体或个人获得补偿(补助)后,已经收归国家所有。原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由各产权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告注销。为便于管理,最大限度发挥效益,在蓄水前,由库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做好资产登记台账,实行定期清查,动态管理。
(二)坚持“四个严禁”:严禁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未经许可私自占用移民搬迁后的土地及其它资源,外迁移民所有资源一律收归国有;严禁随意改变耕地用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操作;严禁外迁移民返乡占地耕种,加强对外迁和内安移民的管理;严禁在农业经营中造成水土流失和面源污染,加大库区水环境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