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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四、进一步健立健全政策约束与激励机制
  (一)严格市场准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湖北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指导产业规范发展,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产业发展。提高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高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严禁为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运用价格杠杆等经济手段,提高落后产能企业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促使落后产能尽快淘汰。对落后产能用电坚决实行差别电价,严格实行资源和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检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和暂停对该地项目的环评、核准与审批,直至整改完成并通过企业(生产线)关闭工作验收。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其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对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其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其新增用地,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其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工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电力供应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继续执行和完善“以奖代补”政策,引导和鼓励各地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工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财政资金发挥实效。
  (五)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地要指导关停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及就业问题。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认真完善和落实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坚决避免大规模失业,防止激化矛盾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六)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引导和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和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方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企业融资等方面给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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